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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长江大学校标的通知



文:admin   发表时间:2008-7-31 16:18:40

长大校发〔2007〕96号
 
 
关于启用长江大学校标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校标,经过公开征集、专家评选、校领导审定,现对校标试用稿予以公布,开始启用。
长江大学校标是长江大学的标志和象征。它体现着学校的办学特色、办学理念和学校精神,是学校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浓缩和发展,对增强广大师生和校友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广大师生的长大意识,将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希望各单位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校标的学习和宣传,并按规范进行使用。广大师生要牢记校标,深刻领会校标的内涵和精神理念,继承学校优良传统和丰富学校校园文化,勇于进取,敢于开拓,不断赋予校标新的内涵,做好本职工作,努力铸造长江大学新的辉煌。
附件:1.长江大学校标图案及释义
2.长江大学校标使用规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校标  管理规定  通知
长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6月21日印制
校对:吴靖静                          (共印80份)

附件1
长江大学校标及释义
 
校标 ●  色彩

 
长江大学校标释义
 
1.校标以长江大学组建时落成的主教学楼为主体图案,做为长江大学的标志,其形状为“一体两翼”,象征长江大学以教学为中心,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协调发展。
2.校标主体色彩为蓝色和绿色。上方为蓝色,代表蓝天;下方为绿色,代表绿地;中间为教学主楼,蓝天绿地与教学主楼浑然一体,象征天地人的和谐统一。同时绿色又寓意勃勃生机,天蓝色寓意前景广阔,深蓝色寓意严谨理性。
3.校标中主楼顶端的钻塔象征石油学科,是长江大学优势学科的代表,同时又寓意长江大学蓬勃向上,追求卓越的志向;下方宽阔的绿地既代表农业科学与技术学科,又代表了长江大学雄厚的学科基础和宽广的学科群;
4.校标外观由四个同心圆形成环带,环绕长江大学中英文标准字样,寓意长江大学由四校合并,体现四校同心,共创美好明天。

校标 彩色标准稿
 
校标 ●  黑白稿
 
附件2:
长江大学校标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校校标的管理,规范使用长江大学校标,根据国家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现就长江大学校标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在使用长江大学校标时,必须按照《长江大学校标图样》(附件1)的要求规范使用,使用时应保持校标形象的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校标图案的形状、比例、结构和颜色。
二、校标使用应遵守庄重、美观、大方的原则,不得将校标用于一切有损学校形象的物品、场合及其它地方,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不符合标准的校标。
三、长江大学校标的使用主体仅限于学校、学校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使用校标时,不得将校标递延使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校标谋取利益。
四、校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长江大学校标,须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凡获准使用学校校标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合同。凡不履行合同有关条款的,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权,并视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获准使用学校校标的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学校等机构或个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使用时,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还须遵守所在地区或国家的法律法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校标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七、学校各部门或个人在与政府、校外组织、企业、单位、公司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投资等项目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包含无偿使用学校校标的权利;明确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校标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八、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标的,按学校与使用者约定的有关协议执行。
九、学校各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维护学校校标权益,防止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意侵犯者,学校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十、校长办公室负责长江大学校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与管理与校标有关的商业活动,并有权终止校内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对学校校标使用的不规范行为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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